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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」目前進行了幾場公聽會,從公聽會與會人士的發言,大多數支持草案的立法目的與精神,亦即,促進國家語言多元、平等與保存、發展,豐富國家的文化內涵和永續共榮,以制定本法。     本法草案,基本上顧及臺灣各族群的語言人權、多元語言存在的事實,為臺灣語言生態多樣性的保存與發展設想。草案條文架構包括:立法目的、語言涵義、平等規範、新住民語言、主管機關、語言復育基礎工程、各級學校、地方通行語、公事多語服務、傳播、語言認證、公布施行、命名權利等。      從現階段公聽會辦理的情形,我們清楚知道,有關條文內容的看法,各族群、各方人士提出了不少的建言,確也存在不少爭議。例如:第二條,有關語言涵義的部份,草案條文甲、乙兩案並陳,甲案指國家語言為本國各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,乙案則則指本國各族群使用之華語、臺灣閩南語( holo 語)、客語、原住民族語。甲案的爭議之處在於何謂「自然語言」?其定義和內涵為何?乙案則明定了國家語言的種類,然而華語是否應該列入國家語言範疇?各有支持與反對的看法、閩南語 /holo 語 / 台語的名稱也都各有堅持與反對的立場 …… ,這些支持與反對的意見,所造成的爭議,一時之間可能無法度解決!     有關在中央之權責主管機關,與會人士多希望有直屬行政院、跨部會的常設性國家語言發展委員會,掌理施行細則的訂定、落實推動、執行國家語言發展法,期許未來真正能達成立法之目的與精神。而目前草案內容中央權責單位由文化部主導,未來如何做到跨部會落實整合以順利推動?這也是與會人士人憂心的問題。      至於非本國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,如新移民各國語言,基於語言人權,應該尊重其在本國使用其語言的權利,不應有任何的歧視,這是眾多與會人士的共識,但若要納入立法,等同本國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予以保障,考慮資源之有限性,不免引發未來在教育、傳播與使用權之資源分配適當性的疑慮。      談及本國語言之教育權,與會人士也建議政府應「落實」各級學校與學前教育、終身教育機構,提供國家語言「平等」和「充分」學習的機會。制定國民義務教育的國家語言發展課綱、課程、師資、授課節數等相關配套,並設立「國家語言師資培育機構」,滿足各種本國語言的師資需求,使本國語言師資成為不受歧視之專任教師而非支援教師。      論及本國語言之傳播權, H